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