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