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