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