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