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财政困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 第六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 第七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计算公式: 第八条 每年2月28日之前,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将本地区或兵团上年度廉租… 第九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时,应当确保实地抽查审核达到一定比例,如果抽查审核剔除比率较高的,应当及时商相关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及兵团财…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困难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状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 第十一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 第十二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确保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汇总本地区或兵团上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表:1.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2.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 3.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______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 相关版本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