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