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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表:1.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2.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 3.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______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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