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