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