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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一条 分配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 第五十三条 对被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十四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转移支付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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