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
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其他违反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