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被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