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应当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四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五条 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应当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下达。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部可以采…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