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中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