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部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按照财政部要求对部分专项开展重点监管,定期形成监管报告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按照财政部要求对部分专项开展重点监管,定期形成监管报告并及时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