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补助到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企业进行统计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