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及中央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分解下达转移支付时再报其审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