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四条 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中央单位,并抄报财政部。其中: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对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的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在对中央… 第十八条 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对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进行调整后,再次报送…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单位调整后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在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