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中央单位,并抄报财政部。其中: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