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水利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 第二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 第三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 第六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车船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奖励费、劳务咨询费、委托业务费…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根据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结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中央本级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分别组织申报、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与资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选择承担单位及确定预算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