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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 第六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车船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奖励费、劳务咨询费、委托业务费…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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