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

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修建楼堂馆所;

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