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 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修建楼堂馆所; 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