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