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