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设立“小金库”。

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