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