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