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