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