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四十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调整或收回有关出资人授权放权;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或… 第四十一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 第四十二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处理,在影响期内再次有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七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第五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 第五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完整任职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最近一个完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