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扩大的;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扩大的;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