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处理,在影响期内再次有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