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