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 第八条 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3种形式: 第十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 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