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3种形式:
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