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