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