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