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