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第二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由其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十八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九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 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 第三十五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三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