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与银监会已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与银监会已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