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代表机构;

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若为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则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