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由其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