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由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外国银行分行名称包括中、外文名称,中文名称应当标明该外国银行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分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函);
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初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的章程;
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申请人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