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行长(总经理)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行长(总经理)的授权书;
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外国银行总行对该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