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以及银监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所有拟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资人的资格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均应经过审批,但成员单位之间转让财务公司股权单次不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5%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 第一百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