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