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其他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