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住所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